吉市人社发〔2017〕67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市劳动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7月4日至8月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七)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4日至9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7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30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从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基金监督、社保、医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要在受检单位张贴公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征集问题线索。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并依法查处。对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的,要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期间,省市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31日至8月1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工作情况表报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 (三)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效果。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7年8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人:李祚运 电话(传真):0432-62049315 电子邮箱:765967410 @qq.com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 情况汇总表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