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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9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吉市办字〔201944号)和省厅对应处室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处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审核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公共节能、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处(调研处)

根据委托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局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局内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审核和报备工作;受理审核局内部权责事项、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查;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

根据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职权等职责。

四、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和指导全市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案件处理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案件;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汇总编制人社部门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局本级预算执行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本级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工作,落实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和监督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信息统计发布工作;承担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规划。

六、就业促进处(国际合作处、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监督指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及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统筹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计划(不含“三支一扶”)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市本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及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考核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及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工作;承担吉林市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七、人才开发处

配合市人才办研究拟订人才开发相关政策并贯彻落实;负责相关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市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省人才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项目审批的综合协调;负责相关急需高层人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指导工作;负责县(市)区政府人才开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我市相应层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含家政服务业)、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等方面的意见、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含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意见和重点项目;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含家政服务业)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能力指数,为促进就业服务;执行、制定和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含家政服务业)行政许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提升并认定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统筹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大学生到基层成长(“三支一扶”)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吉林市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专家和博士后工作处)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全市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务)评审(聘)委员会的组建、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撤销重组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务)评审(聘)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县(市)区、开发区和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完善全市专业技术水平执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衔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职称(务)评审(聘)考试和认定工作;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务)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家选拔推荐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全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创建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落实相关政策,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试验)站等服务平台创建和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机关在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奖金、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机关在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增长计划和调控措施;管理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在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福利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工龄计算工作;协调指导市直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使用;协调指导事业单位人员死亡职工遗属困难补助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计划并负责人事考试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市政府部门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提任预审、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公开招聘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指导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合同管理、考核、培训、交流、奖励、处分、申诉等工作,按规定承办相关事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负责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跨地区流动管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工勤、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则;负责市属职工退休及县(市)区职工病退、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承办离退休职工增加待遇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伤残职工康复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人员定点医疗单位、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考察审核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监督检查考核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确定和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审计监督处(吉林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投资运营以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机构及相应服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组织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九、市绩效管理办公室(吉林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办公室、吉林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

牵头制定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绩效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承担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评选推荐;负责省委省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的评选推荐;负责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和统筹县(市、区)级表彰奖励;负责审核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单位)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表彰奖励内容。

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本级机关纪检工作和下级党组织依照党的规定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及群团等工作;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本部门党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部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