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
流程(项目)编号: | 052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即办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6年7月1日执行)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
申报条件: | 一、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 ||||||||||||||||||||
前置审批: | 无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兽医师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 ||||||||||||||||||||
承诺时限: | 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