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8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 标 题: | 家畜人工改良站(点)从业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 标 题: | 家畜人工改良站(点)从业许可证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 流程(项目)名称: | 家畜人工改良站(点)从业许可证 | ||||||||||||||||||||
| 流程(项目)编号: | 056 |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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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一、在吉林市城区范围内设立家畜人工改良站(点); 二、从业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家畜繁育改良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有繁育改良器械、输精室、处置室、操作规程。 四、企业名称标准、规范,与畜牧兽医行业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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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置审批: | 无 | ||||||||||||||||||||
| 审批程序: | |||||||||||||||||||||
| 申请材料: |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证明,开办场所、设施证明; 三、《家畜繁殖改良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基础设施、器械、操作规程证明材料。 五、填写《家畜人工改良站(点)从业许可证》申请表; 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引种证明、种畜禽系谱、检疫合格证明、种畜证等); 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八、新申办的需要提交名称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到期重新换证的,名称不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要提供符合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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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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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法定30天)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审批数量: | 根据当地畜禽分布自然情况合理设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