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流程(项目)编号: | 054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申报条件: | 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企业名称标准、规范,与畜牧兽医行业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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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由已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新申办的需要提交名称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到期重新换证的,名称不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要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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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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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5号,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