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013513489/2008-039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013513489/2008-039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流程(项目)名称: 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流程(项目)编号: 053
主办部门: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执行)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2004年11月1日执行)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申报条件: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 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申办条件: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前置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兽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三)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四)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三)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四)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畜牧业管理局3F65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当即受理
王 岩
郭树波
第二步
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现场审核、审批
现场审批
赵加庚
第三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畜牧业管理局3F65号窗口领取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手续。
窗口发证
王岩
郭树波
咨询电话: 0432-64820266        监督电话: 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承诺时限:

(法律规定20个工作日)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符合条件当即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