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
流程(项目)编号: | 061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即办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执行)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执行)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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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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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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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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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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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规规定: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动物产品现场检疫,即时办结,对于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3个工作日办结。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7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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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出具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收费。现场检疫收费,其收费和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附件三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表一 种 类 单位(次)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 备 注 预防注射 驱虫 药浴 大家畜 头(匹) 1.50-2.00 1.50-2.00 1.50-2.00 指牛马驴骡驼中家畜 头(只) 0.80-1.00 0.80-1.00 0.80-1.00 指猪羊鹿 只 2.50-3.50 2.50-3.50 犬 只 10.0-30.0 分准养、限养兔 只 0.20-0.30 0.20-0.30 禽 羽 0.15-0.20 0.10-0.15 鸡鸭鹅家养鸟等雏鸡免疫 羽 0.05-0.10 10日龄以下猫 只 5.00-10.0 3.00-7.00 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表二 单位 (次)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金额(元) 备 注大家畜 货值 0.5% 0.7% 3(每项) 指牛马驴骡驼中家畜 货值 0.5% 0.7% 2(每项) 指猪、羊等犬 货值 0.5% 0.7% 3(每项) 禽、兔、鸟类 羽 0.2-0.25元 0.2-0.3元 雏禽 羽 0.05-0.1元 10日龄以内蜜蜂 箱 0.01-1.0元 大型野生动物 头(匹) 20.0元 指象、狮、虎等中型野生动物 只 10.0元 狼等小型野生动物 货值 0.1% 1(每项) 其他动物 货值 0.4% 2(每项) 含各类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 只 0.4元 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元 含头、蹄、血种蛋 枚 0.15-0.2元 表三 类 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常规检 查 血液 头(次) 2.0-2.5 血沉 头(次) 2.0-2.5 尿液 头(次) 1.5-2.0 粪便 头(次) 1.5-2.0 精液 头(次) 8.0-10.0肉品卫生检验 发挥性盐基氨测定 头(次) 30.0-50.0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 头(次) 5.0-10.0 球蛋白沉淀反应 头(次) 5.0-10.0 CuSO4肉汤反应 头(次) 5.0-10.0 过氧化酶反应 头(次) 5.0-10.0 硫化氢测定 头(次) 5.0-10.0 毒素呈色反应 头(次) 5.0-10.0 酸碱度测定 头(次) 0.5-1.0寄生虫检查 虫卵检查 头(次) 3.0-5.0 虫体签定 种 10.0-20.0 原虫检验 头(次) 5.0-10.0血清学检验 平板凝集 头(次) 1.50-3.0 试管凝集 头(次) 3.0-5.0 琼脂扩散 头(次) 3.0-5.0 间接血凝 头(次) 5.0-10.0 补体结合 头(次) 20.0-35.0 中和试验 头(次) 20.0-50.0 免疫电泳 头(次) 5.0-10.0 交叉免疫 头(次) 10.0-20.0 荧光抗体 头(次) 20.0-30.0 血凝抑制 头(次) 3.0-5.0 炭疽沉淀 张 0.3-1.0 变态反应 头(次) 5.0-10.0 五号病测毒 头(次) 150-200微生物学检验 普通镜检 头(次) 1.0-2.0 特殊染色镜检 头(次) 2.0-3.0 普通培养镜检 头(次) 5.0-8.0 特殊培养镜检 头(次) 15.0-20.0 生化试验 头(次) 10.0-15.0 细菌分离签定 头(次) 15.0-30.0 细胞培养 头(次) 30.0-50.0 鸡胚培养 头(次) 20.0-30.0 支原体检查 头(次) 50.0-100.0 毒物(素)分析 项 400.0 动物接种 种 15.0-20.0 病毒分离签定 种 300.0显微X光检查 病理切片检查 头(次) 10.0-15.0 电镜检查 头(次) 120 X光透视检查 头(次) 5.0-10.0 X光片 头(次) 15.0-20.0 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 50.0表四消毒项目 单位(次)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外包装消毒 平方米 0.2-0.3 药品费另计皮张喷雾 大动物 张 0.5-1.0 中动物 张 0.3-0.5 小动物 张 0.05-0.10 毛、蹄、骨、角 公斤 0.02-0.05 密闭熏蒸 立方米 1.0-1.5 车、船、机仓喷雾 平方米 0.3-0.5 场、舍、栏、台案等 平方米 0.2-0.4 表五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种用动物饲养场 个 200 乳用动物饲养场 个(户) 150 动物饲养场 个(户) 100 屠宰场 个 200 肉类联合加工厂 个(户) 200 屠宰厂(点) 个(户) 50 其他动物产品加工 个(户) 50 动物产品经营 个 50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 个 50 被委托检疫 个 100 兽医从业许可审查 单位 个 100 个人 个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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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