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流程(项目)编号: | 062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5号,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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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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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生鲜乳运输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户籍证明、牌照;开办者的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五、运输车辆的实物照片(车头、车尾、照片) 六、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八、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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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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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 生鲜乳收购站分布情况合理确定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数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