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5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流程(项目)编号: | 055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3月1日执行)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执行)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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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九、企业名称标准、规范,与畜牧兽医行业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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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一、环保部门的环评手续。二、涉及到野生动物的,需提供林业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筹备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提供法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主要内容按建场标准详细说明)、建场地点证明、图纸、房照、地照或土地使用等证明;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提供相关种畜禽系谱、检疫证明、种畜禽质量合格证);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四)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建场可行性报告、畜禽养殖档案、生产技术规程、育种技术规程、相关制度:1、免疫制度;2、用药制度;3、检疫申报制度;4、检疫申报制度;5、消毒制度;6、无害化处理制度;7、畜禽标识制度。8、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等); (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十一)环保部门的环评手续。 新申办的需要提交名称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到期重新换证的,名称不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要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二、领取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的书面材料(申请验收报告或申请书)。 (二)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三)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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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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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30天)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根据当地畜禽分布自然情况合理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