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4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08-0394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流程(项目)编号: | 058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牧业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无疫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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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企业名称标准、规范,与畜牧兽医行业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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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新申办的需要提交名称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到期重新换证的,名称不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要提供符合规定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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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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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30天)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