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8-0645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标 题: |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2018年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18]9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8-0645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标 题: |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2018年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18]9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吉林市2018年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任务
2018年,吉林市本级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含现代青年农场主)260人。
二、培育对象
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发展规划和培育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组织区域内有意愿、有需求、有基础的农民,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www.ngx.net.cn)“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吉农科教云”APP报名参加培育。重点围绕区域主导和特色产业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围绕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需求,培育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提高名特优新品和高质量农产品生产水平;围绕土地托管、农机作业、植保收获等社会化服务,培育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围绕休闲观光、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创业创新型职业农民。
要优先将“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 中有培训需求的用户列为培育对象(通过平台自动导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并加以标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学员遴选仍按农办科〔2016〕21、22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额度。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助资金78万元。
(二)补助对象。吉林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吉林市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三)补助标准。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青年农场主进行累计15天的集中培训,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四)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拨付的培训补助资金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直接相关的支出。一是培训需求调研、学员遴选及培训宣传、考核、监督管理等支出。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青年农场主等培育对象的摸底调研、遴选学员以及对培育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档立案、宣传报道、工作考评等费用支出。二是培训及实训支出。主要包括学员学习用品费、教材费、学员食宿及交通费,教师及管理人员旅差费(包括市、州所辖城区范围内培训,按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执行)、教学(实训)耗材费(防护服及用品、工具、材料、小型实验器材等)、场租费、宣传费、临时租用办班场所取暖费、实训基地补偿费以及后续指导费(不超过培训资金的20%,按本方案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和培训管理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三是参观交流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参观场地补偿费、学员参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相关支出;四是聘请师资支出。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训、参观考察费、所聘师资讲课费(课时费)。其中外聘教师讲课费参照吉财行〔2014〕486号文件执行,本单位专职教师课时费按以下标准(税后)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元。五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培训指导支出。主要包括在线教学课程制作、指导服务视频及软件开发、培训机构用于咨询、接收、上传、发布有关信息的网络、电话通信服务费及小额信息器材购置费等相关费用。线上培训费用按培训费的12%由各项目培训机构支付。六是业务培训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及教师参加国家及省项目管理部门举办业务培训班的交通差旅费等。
四、实施要求
(一)落实培育任务(8月上旬完成)
根据培育需求,综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我市城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等因素分解落实培训机构任务指标。
市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2018年吉林市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填写《吉林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名额分解表》,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省里备案。
(二)认定培训机构(8月20日前完成)
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具备基本的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认定培育机构要遵循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向社会公示。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的单位要填报《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阳光办备案。
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好涉农职业院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五大职教集团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市本级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宜超过5个,实训基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
(三)遴选培育对象(8月中旬完成)
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主要包括种植和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年龄在18岁-45岁之间,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同行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影响力的新型经营主体、退伍军人和返乡创业大学生(产业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等。
各项目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遴选标准,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所遴选学员要填写《吉林省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和《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存档。
(四)开展培训指导(1-12月)
1、制定培育计划。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育任务类型和数量,培训机构要科学论证、精心制定培育计划,并经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2、设置培育课程。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根据当地农业实际和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及服务领域需要,培训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培育课程。
3、确定培育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省阳光办根据各项目培训机构上报培训教师情况建立全省师资库。各项目培训机构应在省级师资库中根据专业课程选择师资,师资从库内选择率应达到95%以上,原则上不再聘任师资库以外的教师授课。培训机构要为聘请聘任的专家或教师颁发授课证,授课教师须佩戴授课证授课。省阳光办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人员实行动态式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师资能力提升培训,定期开展师资评定考核,鼓励“双师型”教师任用。
4、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省里统一制作一批在线教学课件,并利用手机推送技术进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开展在线教学和指导,有效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5、培育教材选择。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选择省里推荐教材为主,教材选用的原则是注重教材的实用性,科学性、权威性,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避免过多过杂。
6、班级日常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建立微信群,加强学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学员与培训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
7、考试考核。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每期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都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实训考核,考核学员要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学员满意度测评表》,以此作为评价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对考试考核合格者要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8、培育档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发证、监管、后续指导服务等环节档案,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及时记录其接受教育培训情况。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学员信息,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台账》和《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台账》,使培育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项目培训机构应按照《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档。
9、技术指导与后续服务。省里利用“12316”、“12582”专家热线和吉农科教云平台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培育机构要指定本单位或聘任的技术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员,根据培育对象要求定期指导服务,并能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帮助他们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五)监督管理(1-12月)
1、启动申请。培育机构在培育工作启动前要向市农业委员会提交申请和培育计划,并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办班申请表》,待确认后组织实施。
2、日常监督管理。在培育机构开展培训期间,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核查,并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现场核查后要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现场核查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不同方式和手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监管记录。
3、检查验收。培育机构完成相关任务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育机构的申请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陈东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保证任务落实。
(二)科学组织培训。抓实抓细教育培训各环节工作。规范开展培训,按公共基础、专业技能、能力拓展和实训操作等模块构建培训课程,明确目标、内容、形式、考核、服务等环节标准。丰富培训内容,突出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合作精神、绿色发展理念、信息化应用等综合素质培养,强化农业科技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发展能力,提升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现代农业经营管理能力。强化实践教学,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坚持按需施教,推行启发式、互动式和案例教学。
(三)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育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绩效考核。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全面推行绩效管理。省对市、市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任务申报与下达、实施、信息报送和日常监督检查;要主动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项目农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认定、项目进展、信息录入、培育工作监管、认定管理和项目检查验收负责;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及其使用监管负责;培训机构对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负责。以培育对象满意度为核心指标,以第三方考核为主要方式,按照《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对各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行全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以及下一年度评优奖励挂钩。依托“吉农云平台”APP,对所有培育班次的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培训班组织和培训效果实行线上考核。
(五)注重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各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存在问题,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科教处。各地要加大对培育工作和典型学员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培育工作简报、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在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chinesefarmer.cn)、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网(www.jlnmpx.gov.cn)和微信公众号(zgxxzynm)进行推介,积极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