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013513489/2018-064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农发[2018]6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索  引 号: 013513489/2018-064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农发[2018]6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吉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政策引导下,广大农民群众创办新型经营主体的热情高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迅速,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也存在着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内部制度不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密切小农户与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4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经发〔2018〕3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通过建立资格认定制、分级创建制、动态监测制等方式,开展省、市、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联创,提升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运行质量和组织化程度,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促进吉林市乡村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建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标准,注重评选质量,综合考虑规模、效益和带动能力等因素。推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体现优中选优。通过层层筛选,逐级推荐,优中选优。乡(村)做好申报主体的登记、筛选、初审,县级做好审查、复核,市级做好复核、抽查,确保推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优秀中的代表。 

  注重点面兼顾。创建要因地制宜,兼顾产业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既要体现优势产业,也要考虑新业态发展;既要覆盖近郊区域,也要照顾偏远乡村,做到不遗不漏,整体推进。 

  突出辐射带动。把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作为示范经营主体推荐的重要标准,把带户能力、盈余分配数额、经济效益等内容作为推选主要依据,突出示范效应,发挥引领带动功能。 

  着眼复制推广。充分考虑示范经营主体类型的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便于周边、区域外农户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域内外共同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示范创建,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运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成员效果明显提升,综合服务实力明显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载体,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比普通农民高出10%以上,家庭农场收入比普通农户高出10%以上。 

  到2022年,全市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占总数的10%以上;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占总数的5%以上。全市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占总数的10%以上;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占总数的8%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比“十二五”末期增长1倍以上。 

  四、创建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联盟),自愿参与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在市范围内开展,在县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创建,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相关优惠政策。 

  五、创建内容 

  1.市级创建每年开展一次,创建行动要建立示范名录,向社会发布。 

  2. 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标准按照《吉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附件1)、《吉林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由乡镇、县级进行推荐,县级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和8%,推荐日期为创建年度的8月31日前。市级创建工作中,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必须遵守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县(市)区要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联盟纳入县级示范创建范围。 

  六、创建程序 

  (一)推荐程序 

  1.乡镇经管站对拟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初步审查,实地核对。 

  2.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对乡镇经管站审核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抽查申报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0%,并在县级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市农业委员会协调相关涉农部门对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并在市级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推荐材料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农业机械证明材料(照片)。 

  5.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省部级名优特农产品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被县(市)区级认定为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的证明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各地上报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荐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农委经管处报送正式文件、电子版材料各1份。各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留存1份。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社和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工作举措。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实施。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以这次创建活动为契机,围绕财务核算、生产管理、品牌塑造、产品营销等主要环节,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测合格保留其示范名称,监测不合格取消其示范名称,建立动态的补充和退出机制。 

  (四)坚持公开公正。创建信息要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定程序接受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问询。推荐选拔过程要公开、透明,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联系电话:0432-62049817,电子信箱:jlsnwnjc@163.com。 

    

  附件:1.吉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2.吉林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试行) 

  3.吉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