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3-0890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8月06日 |
标 题: | 吉林市示性范性家庭农村标准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13〕82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8月06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3-0890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8月06日 |
标 题: | 吉林市示性范性家庭农村标准 |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13〕82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8月06日 |
吉林市示性范性家庭农村标准
一、示范性家庭农场主体条件
1、2013年底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2、家庭农场主为具有吉林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
3、家庭农场主男性年龄在5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岁以下;
4、有2名以上固定劳力从事生产,具有三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验;
5、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标准
1、种植业家庭农场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蔬菜生产面积在30亩以上。
2、畜牧业业家庭农场
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鸭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
3、水产业家庭农场
从事水产生产的,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开展苗种或成鱼养殖;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水产品年产量50吨以上。
4、林业家庭农场
从事林业生产的,林地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
三、示范性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标准
示范性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