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0-0712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05月2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农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0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0-0712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05月2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农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0日 |
1、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工作时,必须请假,实行分级管理。处(室)人员请假二天内由处长(主任)批准, 三天至五天由委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请示委主任批准;处长(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委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委主任批准。
2、必须遵守外出请假制度。出省、出境人员超过七天以上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委主任批准。出境人员的相关手续由办公室或人事处办理,并由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享受休假制度。各处(室)要妥善均衡安排休假时间,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参加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下的,暂不休假;参加工作六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的,休假一周;参加工作十六年以上的休假两周(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假、不补助。全年病事假(不含因公负伤)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以上请假、休假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超过七天以上需经人事劳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