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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13489/2010-0712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标      题: 吉林市农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013513489/2010-0712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标      题: 吉林市农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1、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工作时,必须请假,实行分级管理。处(室)人员请假二天内由处长(主任)批准, 三天至五天由委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请示委主任批准;处长(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委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委主任批准。

    2、必须遵守外出请假制度。出省、出境人员超过七天以上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委主任批准。出境人员的相关手续由办公室或人事处办理,并由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享受休假制度。各处(室)要妥善均衡安排休假时间,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参加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下的,暂不休假;参加工作六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的,休假一周;参加工作十六年以上的休假两周(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假、不补助。全年病事假(不含因公负伤)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以上请假、休假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超过七天以上需经人事劳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