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0-0711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10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市农业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0月12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0-0711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10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市农业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0月12日 |
各县(市)农业局、委属各执法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一)严重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有故意造假行为,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额的上限额度进行行政处罚。(二) 一般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属于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但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后果较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额的中间额度进行处罚。(三) 轻微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当事人无故意或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违法,并积极配合检查,主动 纠正并挽回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额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 市农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农业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按上限额度处罚。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除外。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五条 市农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按委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内容,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吉林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即具合法性又具合理性。
第七条 市农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农委行政处罚的裁量由办案单位的执法人员提出,报委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提请委农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必须在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处罚要适度、公平、合理。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最终由农委案件审查委员会确定,对于办案人员提出的自由裁量符合处罚标准的,决定按办案人员提出的裁量予以处罚,几与标准有差距的予以纠正,由案件审查委员会最终形成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自由裁量权,不得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更不能改变委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和故意改变案件审查委员会最终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 应从重处罚,却给予从轻处罚,办人情案或索要好处费的,调离执法队伍,由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应从轻处罚却加重处罚的,属于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队伍,并纠正错误处罚,挽回当事人的损失。 (三) 几是因办案人员过错,造成败诉的按照《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7年8月l 5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委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领导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落实,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赵云库 市农委副主任
副组长:岳增海 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成 员:王桂芬 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段庚岩 吉林市种子管理站长
孙丰年 吉林市农药监督管理站长
周彦明 吉林市肥料监督管理站长
滕玉森 吉林市农村经济管理站长
李卫国 吉林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长
李维国 吉林市农机监理所长
刘元春 江城日报社记者
崔文勃 市电视台《走进乡村》栏目编导
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岳增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王 志 电 话:2049799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