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6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农药广告审查 |
发文字号: | 119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6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农药广告审查 | ||
发文字号: | 119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农药广告审查 | |||||||||||||||||||||||||
流程(项目)编号: | 007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它有毒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须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它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 |||||||||||||||||||||||||
申报条件: | (一)取得国家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证的农药产品。 (二)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 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 |||||||||||||||||||||||||
前置审批: | 无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 |||||||||||||||||||||||||
审批流程: |
| |||||||||||||||||||||||||
承诺时限: | 市农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