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5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发文字号: | 494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5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494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流程(项目)编号: | 004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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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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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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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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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30天)吉林市农业委员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