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5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种子生产许可证 |
发文字号: | 276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12-0935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种子生产许可证 | ||
发文字号: | 276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种子生产许可证 | ||||||||||||||||||||||||
流程(项目)编号: | 002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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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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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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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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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30天)吉林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