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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13489/2012-0935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01日
标      题: 行政审批“八公开”办事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013513489/2012-0935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01日
标      题: 行政审批“八公开”办事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01日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 

审批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农委66号窗口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置审批 

 

审批数量 

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法定30)吉林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申报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及电子表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天)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委66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1 

于海汶 

第二步 

组织材料审核,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勘查。 

3 

刘喜昌 

第三步 

审查合格的,审批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 

于若丹 

第四步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委66号窗口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 

于海汶 

咨询电话:0432-64820031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农委66号窗口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前置审批 

 

审批数量 

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法定30)吉林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及电子表格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天)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委66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1 

于海汶 

第二步 

组织材料审核,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勘查。 

3 

刘喜昌 

第三步 

审查合格的,审批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于若丹 

第四步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委66号窗口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 

于海汶 

咨询电话:0432-64820031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