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13489/2020-0822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3日 |
标 题: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20]5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3日 |
索 引 号: | 013513489/2020-0822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3日 |
标 题: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农发[2020]5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3日 |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要求,全面推动我市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在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试行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2020年3月13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在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安排部署,进一步创新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市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先试,边试边改,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协调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相互配合,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市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为试行主体,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引导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尺寸、材质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联系方式、产地)、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自检合格或委托检测合格。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并逐步推广鲜鸡蛋“一蛋一码”喷码上市。
五、实施步骤
(一)抓紧动员部署。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力争三年左右时间取得成效。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农产品生产情况制定推进方案,迅速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时间表、工作台账,实行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当地政府迅速落实经费保障,推动乡、村两级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支持乡镇监管服务站建设,配齐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支撑。同时,要研究制定合格证试行绩效考评制度,建立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对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
(二)迅速启动实施。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两品一标”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规模养殖场等生产主体,要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面开具合格证,其余试行主体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开具合格证。
(三)建立主体名录。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统计梳理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主体信息,建立生产主体名录数据库,填写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附件6),主体名录定期更新,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于3月15日前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要针对生产主体组织开展合格证分类、分期大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并指导试行主体建立合格证开具台账。
(五)强化监督检查。5月15日前,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试行工作情况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出具合格证,农批市场(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是否对合格证进行查验。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试行主体巡查检查要年度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电子化记录;充分发挥乡镇监管站和村两委的作用,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在村级层面指导督促生产者开好合格证。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要以试行合格证制度为契机,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法》索证索票要求,既要索取许可证,也要索取合格证。
(六)集中宣传引导。6月底前集中开展全市宣传活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采取信息发布和媒体系列报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等形式,对试行工作开展集中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条幅、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要在地方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地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亲自审定实施方案,分管同志要抓好组织领导,明确处(科)室职责分工,做到工作到岗,任务到人,确保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措施保障。各地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宣传培训、合格证印制、检测抽查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综合执法、技术推广、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大力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一支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延伸绩效考核。各地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部门也要建立考评机制,将合格证制度试行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管理;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主体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确保试行工作顺畅开展。
(四)加强总结提升。在合格证试行工作中,要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5月5日、8月5日、12月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薛刚强,电话:0432–62049828,电子邮箱: 。
附件:1.吉林市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3.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台账
4.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口号
5.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6.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主体名录汇总表
2020年3月13日
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耿云久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 林 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文彬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董 庆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高冶秋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杜英志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高冶秋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任 红 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组 员: 曲志勇 市农业农村厅园艺特产处处长
车军哲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
林善彬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处长
高喜文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处长
刘泽金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侯艳萍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 影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处长
韩文信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
刘喜昌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处长
侯丽荣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
陈景华 市农业农村局兽医药政处处长
刘志远 市畜牧产业发展处二级主任科员
杜晓东 市农业农村局农场管理中心主任
蔡来臣 市农业农村局园艺特产推广中心主任
刘 峰 市农业环保监测站站长
孙丰年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付 强 市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赵 刚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
崔文明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姚洪军 市畜牧总站副站长
胡延顺 市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如人员有变化,另行修订。
2020年3月13日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此部分“两品一标”企业可添加认证标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部分有电子追溯码的企业可以添加电子二维码) |
附件3: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台账
县市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编号 | 品 类 | 纳入主体(个) | 开具方式 | 组织领导情况(目标考核纳入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印发相关文件等情况等) | 加强保障支持(资金安排情况、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乡镇监管服务站建设情况) | 查处虚假合格证数量(份) | 培训情况(场次、人次) | 宣传情况(展板、条幅、资料和媒体报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 督导 情况 | 创新举措 | |
纸质合格证数量(份) | 电子合格证数量(份) | ||||||||||
1 | 蔬菜 | | | | | | | | | | |
2 | 水果 | | | | |||||||
3 | 畜禽 (活畜活禽) | | | | |||||||
4 | 禽蛋 | | | | |||||||
5 | 水产品 | | | |
备注:请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新增数据(数据不累计),生产主体产品多样不重复统计。如遇休息日,推迟到工作日报送。各县区(开发区)数据要分类统计并留存。
附件4: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参考宣传口号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等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2.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交易时主动出具合格证,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带证销售。
3.通过合格证制度,可以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药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等措施集成起来,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更加有效地保障质量安全。
4.一张合格证,一份责任心。
5.农产品带合格证上市,老百姓吃的安全放心。
6.有了合格证,入市不用愁。
7.放心农产品,从合格证开始。
8.无证无市场,有证有销路。
9.质量安全好不好,合格证上扫一扫。
10.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走上市场的“通关文牒”。
11.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
附件5:
吉林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为推动我市种植养殖生产者自主开具合格证,对自身生产行为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让农产品带合格证上市销售,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开具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所生产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小农户参与试行。
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主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内容和样式——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全国统一样式,大小尺寸自定,进行“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合格证上注明,有条件的主体可以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自行留存一年备查。
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今后,凡发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吉林市农业农村局0432-62049828。
特此告知!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