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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861/2023-02308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861/2023-02308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吉林民政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民办

非企业单位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26月30日前经吉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327日至531,逾期不受理年检。

地点吉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吉林市人民政府5号楼201室)。

三、年检内容

(一)本单位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是否建立了独立党组织;不足三名正式党员的是否建立联合党组织。

  (二)是否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修改本单位章程是否备案。

  (三)本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动,是否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否有或者聘请取得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记账,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的证书、印章管理是否规范,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六)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情况。

  (七)开展重大活动是否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在本次年检中是否弄虚作假。

  (八)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九)是否有离退休党员干部或者在职人员在本单位兼职,兼职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和预审

  1.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进行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后提交。(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1

  2.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单位年度检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在年检信息平台反馈预审情况。参检单位应及时登录年检系统查询年检预审情况,对预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说明(须提供佐证材料),并提交再审。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网上年度检查预审通过后,参检单位要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网上预审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参检单位必须在2023531日前,前往吉林市民政局201室提交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年检需要报送的材料

     1.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份,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带防伪标识)。

  4.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1.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有以上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年检要求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党工委、省民政厅党组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17〕66号)要求,本次年检将把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年检重点内容。社会组织应做到党组织应建必建,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

(二)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如在日常运营中使用《学校会计制度》或《医院会计制度》,请在审计报告中同时提供两种审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选择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填写失误或虚假瞒报造成后果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咨询。联系电话:62022199。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注册及填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