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7-08110 |
分 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意见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标 题: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7-08110 | 分 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意见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标 题: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社会治理为牵引,以居民自治为核心,以服务居民为重点,以“培育扶持、规范管理”为手段,不断激发社区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体制创新。深化体制改革,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准入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管理体制。
——坚持放管并重。正确处理“放”与“管”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新时期社区需求特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涉及社区服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及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
——坚持品牌建设。根据社区建设和当地发展实际需求,按照“一乡一镇一品牌、一村一居一特色”的原则,培育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社区社会组织,打造一批有能力、有责任、有活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品牌。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2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1个社区社会组织。
2019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3个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基本设立1个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1/3以上的农村社区基本有1家社会服务机构。
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基本成立1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到2020年,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显著增强,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在规模数量、社会影响、服务能力等方面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培育重点
(一)重点发展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涉及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配送服务、代理服务、康复治疗、社区矫正服务站、青少年托管中心、邻里互助社等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优化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三)规范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科普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四)加快发展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登记备案双轨管理制度。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乡镇)实施备案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条件、程序,规范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各地应结合政府职能转移,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将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项目转移给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购买服务。
(三)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社区文化中心、党员活动中心以及闲置的办公楼、校舍、厂房等场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或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采取入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指导、孵化培育、能力培养、组织运作、资金援助等服务,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倡导社区周边企事业单位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公共资源,鼓励驻地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组织及公民个人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形成多元扶持格局。
(四)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街道(乡镇)要以社区服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及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慈善救助、文体活动、社区养老、便民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五)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推出星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社区社会组织品牌。
(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都应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联合党支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接受社区(村)、街道(乡镇)党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社区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能部门积极扶持,街道(乡镇)政府备案监督的发展模式。
(二)明确职能分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评估、年度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是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民政局、街道(乡镇)应将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加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设立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管理队伍与人才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力量,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联络。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充分挖掘社区各类人才资源,鼓励培养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领军人才,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