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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861/2020-12555
分  类: 社会救助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标      题: 关于深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861/2020-12555 分  类: 社会救助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标      题: 关于深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0〕40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准则,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全面巩固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成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证。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保障标准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确保严格落实省定提标时限要求,确保对外公布标准与“补差式”制度精准执行,避免出现增幅过高不可持续问题。

(二)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目标。巩固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紧密结合农村低保“吃拿卡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短板弱项,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整改工作。紧盯申请对象未获批可能导致的“漏保”问题,加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核查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紧盯不再符合救助条件家庭“脱贫渐退”全面评估工作,确保不出现“因退返贫”现象。紧盯“三个一万人”中重点贫困对象,在巩固先期认定审批成果基础上,对通过扶贫部门新认定的重点贫困对象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紧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等重点群体,通过各种监测方式密切关注,一旦发现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灵活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紧盯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发放全程可监测、精准到位。

(三)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一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现有低保制度平稳运行基础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个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确定,且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其他财产条件符合现行低保政策规定。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病种且有持续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上述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地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增发补助金标准执行。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帮扶,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①认定条件。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并且未纳入本省或其他省份低保范围。生活困难参照低收入家庭条件认定。②申请受理。由本人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也可委托村(社区)受理申请,提交并填报以下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遭遇困难情况,疫情前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单位2名以上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本人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材料;个人承诺授权书,申请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授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构核查本人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③审核确认及发放。受理救助申请后,村(社区)应协助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乡镇(街道),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理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社区)提出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应先行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验证没有重复信息后,再确认发放救助金,确保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结束后,审核确认的全部材料由乡镇(街道)存档备案。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具体额度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确定。三是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统筹做好与孤儿基本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特困人员,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四)切实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质量。一是落实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加强低保家庭分类动态管理,健全定期核查机制,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纳入分类施保重点保障范围。为了更好地体现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城区城乡低保重点对象分类施保统一明确为:低保家庭成员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按城乡低保标准50%比例增发补助金;一户多残的低保家庭成员,按城乡低保标准55%比例增发补助金;低保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老残一体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60%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于符合多种困难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比例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增发,并按照所享受的重点保障政策归类统计。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增发标准。二是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结合定期探访、走访慰问等调查及时掌握散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基础上,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供养。统筹调配本区域内供养机构床位,特别是已实现跨乡镇整合的区域性福利中心,要与被整合乡镇有序对接;县域内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可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保障,不得拒绝接受特困人员入住。加大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力度,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三是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强化乡镇(街道)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医疗照护商业保险方式,解决特困人员医疗照护难题。四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切实做到按标施补、按月发放。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应补尽补。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着力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五)不断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一是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下和“支出型”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6个月(含)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具体救助额度由当地乡镇(街道)根据急难程度自行确定。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应按急难救助方式给予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或人口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二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全面落实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和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健全完善备用金监管制度,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三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四是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

三、保障措施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不定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事一议”等专项问题。加强部门衔接配合,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督查,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七)积极推进权力下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压缩审核确认层级,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县、乡两级工作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大数据共享云平台,通过接口共享、专线直连、数据拷贝、人工查库等形式,实现民政、公安、住建、人社、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充分发挥核对机构作用,为开展救助提供支撑。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场所建设,强化工作力量和服务功能,科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完善规范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八)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民政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推动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履行主动发现责任,积极宣传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家计调查等服务事项,多渠道掌握困难群众信息。

(九)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强化核对系统的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核对信息三级联动。积极部署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网络化管理、移动端申请、无纸化运行、数字化审核、便民化服务,缓解基层工作压力,提升基层工作效率,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十)有效畅通信访渠道。落实《吉林省社会救助信访处置规则》,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信访受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求助电话要保持畅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及时有效回应群众的求助事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各类信访案件要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及时回复。

县级部门要根据省、市实施意见、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附件:关于深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