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9-0890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吉林市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9-0890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吉林市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中省直驻吉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吉民发〔2014〕24号)文件规定,我市2014年建立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
2019年5月,我市城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3804元提高到4000元,增长幅度为5.2%。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69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3元,丧葬补助标准由3804元提高到4002元。
各县(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可根据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增幅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