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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97G/2019-122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31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97G/2019-122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31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3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金永善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78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林业稽查支队(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78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吉林市林业局委托吉林市林业稽查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权区域

   负责办理吉林市辖区内林业违法行政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权限

    在委托区域和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下列重大、复杂及局领导批转的行政案件的检查和处罚权: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林地、林木管理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管理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承担受委托单位依据受委托权限范围实施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后果;

  2.及时调整受委托内容,承担违法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区域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承担超出委托内容产生的法律后果;

  2.不得将受委托的内容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承担再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201961日至20191231日止。

 

 

吉林市林业局

2019  531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金永善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78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上营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杨树波

地址: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林海大街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吉林市林业局委托上营森林公安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权区域

    负责办理上营森林经营局经营区内林业违法行政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权限

    在委托区域和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下列及局领导批转的行政案件的检查和处罚权:

    1、违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林地、林木保护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种子、野生植物保护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承担受委托单位依据受委托权限范围实施林业行政检查和处罚权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后果;

  2.及时调整受委托内容,承担违法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区域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承担超出委托内容产生的法律后果;

  2.不得将受委托的内容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承担再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1961日至20191231日止。

 

                                                     吉林市林业局

                                                    2019  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