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2-0928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2012-0928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流程(项目)编号: | 111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 ||||||||||||||||||||||||
申报条件: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前置审批: | 无。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执业许可、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 | ||||||||||||||||||||||||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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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合乎认定条件并在网上正确申报的合同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