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006/2016-08625 |
分 类: | 科技奖励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标 题: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科技字〔2016〕30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006/2016-08625 | 分 类: | 科技奖励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标 题: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科技字〔2016〕30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科技字〔2016〕30号 签发:王德林
各县(市)、区科技局,吉林高新区、吉林经开区、中新吉林食品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驻吉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激发我市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发展,保证我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通过实际检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对《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经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按照要求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及宣传工作。
附件: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吉林市科学技术奖(下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市政函〔2015〕317号,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下称特殊贡献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下称成果转化奖)、市科学技术发明奖(下称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称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对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表决;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科学技术奖年度评审计划;负责制订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宣传及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候选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推荐特殊贡献奖。
(一)工业领域,三年累计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三年累计增收1.5亿元以上。同时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有1项获得省(部)技术发明奖、省(部)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1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并实现产业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或由战略合作方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
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以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程度、核心技术所起作用及取得的效益为评价标准”,是指候选人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本市主导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工业领域项目近三年税金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项目近三年累计增收3000万元以上。
授予成果转化奖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转化成果的核心技术已获国家、省及市科技进步奖(含技术发明奖);
(二)引进战略合作方的成果核心技术要有明确的技术评价,并具有实质性的转让与实施,且实施效果显著,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他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备创新成果的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的主要发明点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了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研究及其推广应用。
所称“社会公益”,是指在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在本市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在本市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同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综合评价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或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对本市同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本市同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市同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本市同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以上(一)、(二)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特殊贡献奖每两年推荐一次,其他奖项每年推荐一次;科学技术奖的申报需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由第一完成单位向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推荐人申报,申报单位不得超过五个;推荐人负责审核科学技术奖申报人所提交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时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真实性”包括:对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具有争议的;所申报推荐项目出现重复的。
所称“重复”,是指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视为重复:
(一)成果内容重复,主要指创新点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二)所提供的成果证明材料(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累计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个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作为同一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形式审查”,是指奖励办对推荐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等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专业评委会”,是指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委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意见。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将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将通过吉林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实名举报、投诉,对匿名举报、投诉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对要求书面答复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召开终审会议,对异议核查结果、拟奖项目及候选人进行审核,做出最终表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参加会议超过半数的委员反对的拟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不能作为授奖项目或授奖人。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数量及奖励金额。
(一)特殊贡献奖每2年评审一次,不设奖励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30万元;如果条件不符,该奖项可以空缺。
(二)成果转化奖不设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 项,每项奖金15万元;每项授奖人员不超过20人。
(三)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20项;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2万元、1万元;授奖人员分别为每项不超过20人、15人、10人;其中特等奖每年2项,如果条件不符该奖级可以空缺。
成果转化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奖数量依据上年度授奖基数和年度申报推荐数量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通过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表决的拟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进行授奖。
特殊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成果转化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以上奖项所获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数。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评审经费和宣传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人员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2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不向上级推荐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作为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科技奖励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发布的《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字〔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