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市交运发〔2017〕54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行业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现将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考核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三、培训、考核工作组织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签署委托培训协议书。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培训结束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考核,考核不收费。考核成绩80分以上人员发给岗位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今后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于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视作存在安全隐患,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上述岗位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再教育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两天(16课时)。考核合格者在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审验章。
(三)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本单位应培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四)今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完善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签到簿、考核试卷、主讲人等),保证培训质量。
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局《关于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市交运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