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4-09882 |
分 类: | 规划计划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4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4〕41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4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4-09882 | 分 类: | 规划计划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4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4〕41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4月25日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
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交运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管理办法》已制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22日
吉林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计划安排的科学性、指导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计划统计工作在全局宏观管理和重大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同时按照市政府“数字工程”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统计管理是指对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的计划编制、审核、申报、执行、统计及后评价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招商引资工作、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公路水运运输管理工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按“三定方案”单位职能应完成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二章 计划统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市交通运输计划统计管理体系由市交通运输局本级和局属各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两级构成,实行分级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计划统计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局综合规划处具体承担局本级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并对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计划统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局综合规划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统计制度;
(二)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衔接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汇总局属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并对局属各单位重点任务计划编制和统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资料,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局领导提供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及工作建议;
(五)负责定期组织行业计划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提高计划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须安排专门科室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统计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统计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议计划的编制、衔接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并上报本辖区、本单位综合统计资料,按要求及时向主要领导提供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及工作建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计划申报分三个阶段,即重点任务资料收集整理,计划表编制、复核与上报,计划衔接、审议与下达。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计划统计科室应随时收集拟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任务资料,并按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完成建议计划表编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重点任务建设计划表应包含任务来源(性质)、任务标准、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要求、任务完成时限、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并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单位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建设计划应按以下三个层次进行填报:
(一)拟纳入年度省行业主管单位目标责任书中的任务指标;
(二)拟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任务指标;承担分解落实2012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局的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目标;
(三)按照单位“三定方案”主要职能确定的重点任务目标;
(四)市委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与市局部署、交办和追加的其它重点任务目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计划上报前,须通过专门例会研究复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局综合规划处负责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衔接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建议计划,衔接无误后,汇总形成全市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建议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全市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计划以市交通运输局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须严格遵照落实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全市年度交通发展重点任务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确需调整变更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拟安排的投资计划规模,结合各县(市)区往年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新年度计划的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审核、遴选、汇总、编制并上报全市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计划确定,要依据现行国家、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政策,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注重效益、力求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拟纳入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具备以下前期工作审批要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支撑可研批复的节能评估批复、规划选址批复、水保批复、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批复、资金落实承诺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及支撑初步设计批复的压覆矿评估批复、地灾评估批复、行洪影响评估批复、文物保护评估批复等。
第十八条 局综合规划处负责年度重点任务计划总体执行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牵头会同各职能处室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汇报和向基层单位反馈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局督查室负责对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任务目标进行督查;局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管理的任务目标进行考核;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对与本处室分管工作相关的年度重点任务目标进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圆满完成年度重点任务计划。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科学构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体系,评估内容包括重点任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总体使用情况、任务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三次(即3月中旬、8月中旬、11月中旬)对全系统交通发展重点任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事业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资料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综合规划处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业基础数据资料统计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报局综合规划处备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统计人员变动或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变更时,须及时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应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统计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全市交通运输业统计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制发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按行业种类分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和运输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快报、年报;按统计方法分为全面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推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七条 局综合规划处负责需市局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统计报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需局属各单位直报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的统计资料,局属各单位可按要求直接报送,同时抄报局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市交通运输业统计资料由局综合规划处统一管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或资料须经局综合规划处复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公布,确保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进度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要定期整理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进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健全台账、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须按单位职能积极开展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市局综合规划处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于季后3个工作日上报,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宜鼓励统计人员主动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局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统计工作执行情况的考评与省政府年度“文明在交通”综合评比挂钩:
(一)对于重点任务计划圆满完成,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的县(市、区),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在“文明在交通”评比中给予相应加分,并在下一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二)对于没有完成重点任务计划或各项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的县(市、区),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在“文明在交通”评比中给予相应减分,并酌情核减下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指标。
第三十五条 市局对局属各单位计划统计工作执行情况的考评与绩效管理考核相结合:
(一)对于重点任务计划圆满完成,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的单位,年终绩效评估总测评给予相应加分;
(二)对于没有完成重点任务计划或各项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年终绩效评估总测评给予相应减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