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5-0504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5〕1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1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5-0504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5〕1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1月13日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吉市交运发〔2015〕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为不断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文件精神,现就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组织的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驾校(九新驾校、澳洋驾校)开展培训。
三、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四、继续教育周期为1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学时。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数据库,建立继续教育档案。由市运输管理处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继续监督检查。
七、企业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八、从2015年起,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持参训人员名单(格式样式附后)及从业人员证件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中心备案后,由中心对从业人员履行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手续。年度内从业人员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将不能进行诚信考核。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