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5-05044 |
分 类: | 安全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5〕77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42XD/2015-05044 | 分 类: | 安全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交运发〔2015〕77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02日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交运发〔2015〕77号
各县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1月2日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省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吉林地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市级行业管理机构)二级管理体制。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局属单位(行业管理机构)、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行业企业具体落实工作。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五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并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吉林市本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章 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方法
第九条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三品”检查规定以及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开展演练。客、货运输(旅游客运)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运输问题;从业人员及车辆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企业、车辆GPS监控设备是否正常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标牌是否齐全、有效;安全例会,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企业包车合同、派车单、行车日志是否相符;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开展演练。汽车维修企业证照及现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完善,并开展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是否有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驾驶员培训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教练车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教育、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教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开展演练。
监督检查方法:对客运企业(班车客运、旅游包车)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每年安全生产约谈至少1次;客运站每周抽查至少1次,抽查覆盖率全年要达到100%;危货运输企业每月检查1次;5台车以上的普货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危货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和客运车辆维修企业每月检查1次,其它汽车维修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驾驶员培训机构每季度检查1次。
对各县(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年2次。
第十条 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城区客运、出租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风险抵押金是否投入使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例会、隐患排查制度是否落实;车辆、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非法运输情况。
监督检查方法:对全市出租客运车辆每年检查1次;重要节日(国庆、春节)、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开展1次专项检查。全年全覆盖检查4次,抽查12次。
第十一条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措施是否建立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修检测检验是否到位;渡口现场管理、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船舶、从业人员是否证件齐全,船舶是否符合安全运营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是否采取了安全预防措施;是否有超员超载等非法运输行为。
监督检查方法:水上运输企业每月全覆盖检查2次;渡口码头每月全覆盖检查3次。重点抽查检查每年2次。重要节假日(国庆、春节)、汛期开展专项检查1次。
第十二条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安全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检查施工企业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并开展演练;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危险源管理、用电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
监督检查方法:全年安全生产监督覆盖率100%;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程施工繁忙期每月至少抽查1轮次;在建国省干线有大桥、隧道的建设项目,每月检查2次。
第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方案,签订安全合同,按规范进行施工;养护的道路是否按规定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相关安保设施;四、五类危桥是否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施工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巡查记录、台账是否完善;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着标准工作衣、工作帽。
监督检查方法:国省干线公路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国省干线公路桥(涵)每月进行1次抽查检查;以雨、雪为令,对汛期、冬季临崖、近水、急弯、陡坡、危桥、险段的道路通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章 综合督查、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处、运输管理处、公交客运管理处、建设管理处、办公室负责综合督查、检查工作。
局安全监督处具体负责督查、检查市地方海事局、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局综合督查的协调、沟通工作。
局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市运输管理处、市公路客运总站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工作。
局公交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市公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工作。
局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工作。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督查检查工作。
督查检查方法:对行业管理机构、局属企业、办公场所每年督查2次,对县(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督查1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按照“企业(业户)自查、责任单位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各处室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局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监督检查、专业(行业企业)监督检查都要采取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针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令监管责任单位、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要立即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由于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管辖区域或监督管理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
(六)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建议;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或者建议离岗培训;
(三)责令或者建议停职检查;
(四)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五)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免职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应吸收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隐患治理,提升执法水平,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执法环境。各监管责任单位要督促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突出警示教育和案例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员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七条 要突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和企业承诺的内容进行执法检查。要重点突出客运(旅游)安全、危货运输安全的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的基础。要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使企业自觉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查检查工作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三落实。同时明确监管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安全执法主体责任,将监管责任细分到每一个工作岗位,确保安全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行业管理机构,是指市公路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