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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17-09711
分  类: 安全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和平(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安全和平(消防)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交运发[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17-09711 分  类: 安全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和平(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安全和平(消防)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交运发[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 

  成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局进一步完善了《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16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 

  (消防)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明确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安委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设在局安全监督处。局安全监督处处长任局安委办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安全监督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局安委会下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工程建设、公路管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负责归口指导、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检查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简称运专委)设在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委会主任确定; 

  (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简称水专委)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主任,地方海事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委会主任确定; 

  (三)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简称建专委)设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担任主任,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委会主任确定; 

  (四)公路管理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简称公专委)设在市公路管理处, 由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委会主任确定; 

  (五)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消防)专业委员会(简称城客专委)设在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由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主任,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委会主任确定;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委会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局安委会印发通知。 

  三、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二)研究提出符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无)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任务。 

  四、局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八条 局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定期分析预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各分委会提出的工作规划、任务、目标、措施和建议,研究提出安委会工作规划和措施;协调指导监督分委会和局属单位落实安委会决议; 

  (二)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拟订全市道路运输、水路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城市客运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三)监督指导分委会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大检查和专项督察;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研究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项目建设等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的相关工作; 

  (六)参与本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承办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局党委、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局安委会专委会主要职责 

  第九条 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参与拟订道路运输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协调指导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四)组织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预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 

  (八)参与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落实工作。按规定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 

  (九)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水上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参与拟订水上交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协调指导各县(市)海事部门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市)海事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直管通航水域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评估水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措施; 

  (八)参与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按规定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 

  (九)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参与拟订公路建设施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三)组织全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六)参与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按规定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 

  (七)协助项目办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 

  (八)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参与拟订公路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协调指导职责范围内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公路管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业(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本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公路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对本地区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提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 

  (八)参与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按规定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 

  (九)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贯彻落实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参与拟订城市客运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对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三)组织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城市客运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城市客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六)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预测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 

  (七)参与局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并督促检查有关企业做好落实工作。按规定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 

  (八)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局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得少于4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局安委办提请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即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专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具体要求如下:局安委办要事先确定会议内容,并作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会议要建立专用台帐、记录、指定局安委办专人记录,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通知或参加会议实行签名制,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必须向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签名记录,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作为安全责任追究的重要文书依据; 

  (二)各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求同上。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情况及时上报局安委办; 

  (三)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局直属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中层干部担任联络员。局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联络员汇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研究讨论拟提交局安委会审议的事项。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局安委会领导,印发局安委会成员和局直属单位。 

  第十五条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局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奖惩、文件资料(上级来文、本级发文、下级报告请示等)、隐患整改通知书、规章制度、责任书、事故统计资料(报表)、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汇报(总结)、应急预案、签到薄等要形成记录,建立台帐,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制度。 

  局安委会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局安委办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专委监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台帐、走访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撰写检查专题报告,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局安委办和各专业委员会要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记录在案,要落实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负责部门和督促检查部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完成,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形势分析报告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对隐患和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每半年要向局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总结。局安委办每季至少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一篇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各专委会每季要向局安委办报送至少一篇安全工作信息,重点工作、主要事项及时形成信息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局安委办主任和局办公室主任。并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奖惩制度。 

  每年对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修订一次,由局安委办组织安委会成员参与考核,考核结果和奖惩决定报局安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督办制度。 

  局安委办负责对局安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专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局安委办以字号为“吉交安委督”的文件对办理单位进行督办。办理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办理并答复办理意见,做好痕迹化管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47号)、局属单位“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吉交安监[2016]262号),现将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局办公室(督查室) 

  (一)参与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重大政策和制定; 

  (二)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确保相关文电办理及时、准确; 

  (三)拟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发布、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舆情分析; 

  (四)负责局机关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政务保障。 

  (六)对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七)围绕交通运输中心任务和发展中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问题,组织调研,综合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或决策建议; 

  (八)将局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年重点督办内容;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消防)的监督检查活动,适时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对策和建议。 

  二、局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组织、协调行业管理机构(处室)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 

  (二)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三)指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四)指导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公路管理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办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局综合规划处(交通战备办公室)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纳入交通运输综合规划进行统筹编制;指导、参与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安排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方面的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物资储备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指导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战备规划和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并组织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承办战时公路交通、船舶运输、海事力量动员的协调工作,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四、局财务审计处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的行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及审计成果的应用工作。 

  五、局人事处(科技教育处) 

  (一)拟定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部门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培训、监督、奖惩及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三)承担局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部门机关编制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在局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中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局建设管理处(技术处) 

  (一)组织拟订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以及体系建设,指导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完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五)组织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重大质量事故,参与公路水路建设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公路养护和渡口维护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建设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行业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管理;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审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 

  (九)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其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 

  (十)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科技项目研究;组织研究、解决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 

  (十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局运输管理处 

  (一)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管理机构完善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三)履行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  

  (四)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场站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 

  (五)对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六)组织指导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局安委办、局应急办) 

  (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各专委会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公路、水路应急预案的拟订; 

  (三)指导并部署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局安全、应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建议; 

  (五)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和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指导行业管理机构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标准的起草、评审、鉴定和报备。 

  (七)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厅安委办、厅应急办和市安委办、市应急办的联系协调。 

  九、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一)将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和能力建设纳入局机关、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范畴; 

  (二)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情况实施党内监督、检查、考核与奖惩;按规定审议在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中违反党纪党规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决定。 

  十、驻局监察室 

  (一)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职责; 

  (二)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监察处理建议或党纪处分建议,督促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十一、市公路管理处(公路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组织拟定全市普通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划、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监督、指导、实施全市普通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体系建设;开展全市普通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组织开展全市普通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实施全市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灾害防治、水毁抢修等工程项目; 

  (四)提供公路出行信息服务,负责普通公路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县级以上公路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乡村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导全市普通公路系统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参与有关公路路况、自然灾害信息分析、预警、发布工作;参与公路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公路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市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拟订并监督落实全市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 

  (二)监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三)依法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道路运输行业“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组织、监督、指导法定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客货应急运输,组织应急演练,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和应急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参与、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和举报; 

  (六)指导法定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市地方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拟订和具体监督落实水路运输、渡口经营的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 

  (二)贯彻落实水路运输、渡口经营的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监督直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指导水上交通、船舶污染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船舶、水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登记、发证;负责船舶安保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并组织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实施船舶管理、通航管理。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受理和发布辖区水域内的航行警(); 

  (六)负责协助辖区水域水上救助。协调调动水路运输企业参与水上应急救助;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相关事故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负责组织、指导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受理水上交通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指导职责范围内水路运输、渡口等相关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一)监督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对管理职责内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三)承担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具体组织开展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受理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投诉和举报,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五、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拟订并监督落实城市客运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 

  (二)监督城市客运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三)依法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履行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组织、监督、指导法定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城市客运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客运应急运输,组织应急演练,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城市客运安全、事故和应急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参与、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的投诉和举报; 

  (六)指导法定职责范围内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对其所属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六、市城区公路管理段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管辖的普通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划、制度、标准、规范; 

  (二)依法组织、实施普通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体系建设;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组织开展普通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实施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灾害防治、水毁抢修等工程项目; 

  (四)指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参与有关公路路况、自然灾害信息分析、预警、发布工作;参与公路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公路客运总站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标准,及时完成各级政府及行业管理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旅客运输车辆和人员进、出站的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车辆“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旅客“三品”检查规定。 

  (三)按照各级政府、局安委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消防)专项整治活动。做好客运站内部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按照消防工作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时刻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四个能力”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客运站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市公交安全生产(消防)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及时完成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落实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消防)第一责任人;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时负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对分公司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四)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落实车辆“三检”制度,防止发生自燃自爆事故,保证车辆安全运营。 

  (五)做好乘客严禁携带“三品”乘车的宣传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六)做好场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七)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 

  (八)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