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20-08214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标      题: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20-08214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标      题: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吉交安监〔2020〕30号)要求,现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切实做好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特别是要将重要生活物资同时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人员和重要生活物资运输保障需要。
  二、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
  为提高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效率,实现快捷输送,从即日起,《通行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疫情应急物资、人员调拨及转运信息单,核发带有编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加盖公章,以PDF格式发送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或驾驶人自行下载打印,随车携带,同时通过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群向市局报送。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并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收费站出入口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各类应急物资运输企业、驾驶员能够知晓和使用应急运输电话。要严格落实应急物资运输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细化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保持应急运输电话24小时畅通。
  三、进一步做好公路通行保障
  各地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同时,要按照“三不一优先”要求,对持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车辆无条件放行,坚决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应急运输保障车辆顺畅通行。
  四、进一步严肃运输保障纪律
  一要按照“属地负责、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解决公开电话所反映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问题,严禁推诿扯皮、搪塞和拖延不决,属于跨地、跨省的车辆通行问题,解决不了的,要立即上报市局协调解决;二要保证执行效率。各地不得出台任何阻碍应急物资运输的“土政策”,严禁违规设卡阻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三要强化《通行证》源头管理。各地要认真核对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核发,并每日汇总向市局上报当天《通行证》发放情况;四要强化运输企业诚信管理。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于2020年2月5日16时前,将本地公开电话报市局。同时,每日16时前,报送当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签发数和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及人员运输汇总表。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