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20-08164
分  类: 政务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42XD/2020-08164 分  类: 政务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

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20〕943号)要求,为做好全市2020年度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0年度核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

    三、核查权限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的受理和初审;市交通运输局直接负责市直管水域核查工作;松花湖丰满辖区核查工作由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自行开展。

    四、核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二)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四)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五)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力争实现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率达到100%。

    (二)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海事机构)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二份)。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等证书。

    (三)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考虑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对不上门核查情况的,鼓励各单位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四) 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部门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期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许可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五)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查材料报至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1年5月31日止”。核验合格证是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应营运船舶接受年度核查合格的证明,无需随船携带。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末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各单位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许可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许可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

    (六)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存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逐笔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七)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区《 ___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___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

    (八)松花湖水域核查工作由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核查结束后将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统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局。

    六、工作要求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核查工作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相应工作的单位,导致全地区汇总数据迟报的单位,自行承担迟报责任。

    (二)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将报表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于2020年8月13日前上报市局水运处,以便市局及时汇总上报。

相关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或QQ群吉林省港航管理(群号150933380)中下载。

    (三)各地可结合换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做好年度核查工作。

    (四)市局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择机对全市年度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隋世阳13384320644。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

2.  填写说明

3.《 ___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 ___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

 C:\fakepath\136附件核查附件.zip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