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5-03100 |
分 类: | 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准予吉林市船营区胖头沟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许可延续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审批〔2025〕4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5-03100 | 分 类: | 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准予吉林市船营区胖头沟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许可延续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审批〔2025〕4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吉市水审批〔2025〕45号
吉林市船营区胖头沟水库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递交的《延续取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取水许可证(电子证号C220204S2021-0149),取水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5月15日至2030年5月14日。
一、同意你单位本次延续申请年取水量仍为1300万立方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田灌溉用水。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发生《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三、你单位应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资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用水计划等相关信息,做好取水计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专人管理等工作。
联系人:王诗阳 联系电话:0432-64831339
吉林市水利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