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4-04705 |
分 类: | 行业监督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发〔2023〕8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4-04705 | 分 类: | 行业监督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发〔2023〕8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经开区、冰雪试验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中新食品区农林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构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3〕3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构建“六项机制”强化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水利局
2023年5月31日
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构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3〕3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全市水利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提升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结合全市水利领域实际,现就构建“六项机制”强化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44条具体措施及我市50条落实细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新发展理念,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增强风险管控责任意识;科学把握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完善管控制度,压紧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有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新阶段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全面提升风险辨识能力。
1.全面辨识危险源。要压实责任,持续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风险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要突出重点,持续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电站管护、勘测设计、交通运输、办公区等重点领域,科学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按照《水利部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 年版)手册》,以网格化、全覆盖的方式辨识危险源;要强化学习,对于导则未涉及的领域,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采取适当的方法开展辨识。危险源辨识应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活动,坚决杜绝死角、盲区。
2.定期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风险管控制度,科学确定工作周期,定期辨识危险源,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并科学考量环境、设施、组织、人员等因素变化,动态开展相关危险源重新辨识,及时有效填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信息。
3.按要求信息核报。各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水监督〔2022〕156号)要求及时报告。
(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全面提升科学评价能力。
1.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危险源类别科学采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风险点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风险的可能性后果,确定风险分类和等级。要根据风险点的动态变化,实时调整风险等级,提高风险研判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对风险进行科学分级,及时核定风险级别。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分别采用红、橙、黄色标示,形成安全风险点空间分布图,在醒目位置公告。
2.实行风险监管清单。各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危险源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等,并及时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3.及时开展状况评价。市、县两级水利主管部门要通过排名通报等方式,定期开展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风险管控,及时掌握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地区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1.突出监测监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手段,突出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做好监测设备设施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等工作,强化人工、自动风险监测“双保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2.科学实施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条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在发布预警信息后,要根据风险的发展趋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时调整风险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预警信息。当导致发生预警的因素已得到妥善处置或消失,具备预警解除条件时,预警发布单位适时解除风险预警信号。建立预警“后评价”机制,提出改进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督促完善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强化监测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应用自动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提高“互联网+监管”水平,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及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通过强化值班值守人员能力培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精准提升分级防控能力。
1.建立风险公告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2.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技术保障措施,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填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隐患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订并严格落实治理方案,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加强防范措施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实际,层层组织开展巡回检查、例行检查、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及时掌握管理范围内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 “互联网+专家”、区域性评估等方式,依据执法计划或工作计划,定期对较高风险等级风险点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5.推进水利标准化建设。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切实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
6.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强化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审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要强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要严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查处,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全面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1.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切实制定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重大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持续完善。
2.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施救,妥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强化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要突出强化事故初期处置,坚决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结束后,要针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的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3.强化应急保障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预演、预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强化应急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效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救援能力。
(六)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有效提升管控履职能力。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本单位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晰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对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风险有关信息,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化常态化落实风险管控工作。
3.强化监督考核问责。要进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对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顺利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五化工作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标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培训,加强舆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将有关规定贯彻到每一位员工,提高全行业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科学统筹,加强信息共享。要积极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开展风险管控工作作为工程运行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等重要内容,纳入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要充分利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健全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提升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四)分级管理,加强激励考核。要将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发挥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