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4-04704 |
分 类: | 行业监督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管控审核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发〔2024〕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0X1/2024-04704 | 分 类: | 行业监督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管控审核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水发〔2024〕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管控审核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吉市水发〔2024〕41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经开区、冰雪试验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中新食品区农林水利和乡村振兴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吉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管控审核和报送制度》经2024年第4次局党组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5日
吉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管控审核和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2〕3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水监督〔2022〕156号)、《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水发〔2023〕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控、审核和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判主要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8〕16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8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20〕111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堤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21〕1126号)等文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原则:
(一)由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由市水利局监督处负责监督;
(三)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动态确定重大危险源,限期完成整治、监控任务。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水利局监督处对局本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水利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负责,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依照水利部印发的危险源编制与风险评价导则对有关危险源及时组织评估评价,并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部位、症状、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整改监控措施、期限的建议等内容。评价报告书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承担安全评估、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将整治和应急措施自确定重大危险源之日起10日内报市水利局监督处备案,并定期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结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
第九条 市水利局监督处应当对局本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评价后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且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市水利局监督处应当加强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指导,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水利工作部门落实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建档、整治、监控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情况报送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运行管理概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依据;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具体措施和期限;
(六)简要应急措施;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 确定列入重点整治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整治监控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整治监控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监控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监控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监控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组织实施整治监控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局监督处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五)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保持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水利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区域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水利局监督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