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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制度

吉林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阳光示权”的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不属于保密事项,事关各有关部门、单位、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要应公开尽公开。

二、政务公开必须保持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提高操作性,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办事依据、联系电话、领导班子人员情况;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办理情况;权力运行流程、行政审批程序;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预算、决算情况;工作动态及其它涉及民生发展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等。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五、政务公开一般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水利网站、办公楼内公开板、纸质文件(公告、通告、资料等)、一定范围内的会议及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进行。在局办公室设立公共查阅览室,接待外来单位和群众查阅公开文件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六、各处室、单位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市水利网站公开的,经保密审查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上网发布。

七、政务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政务公开涉及的文件、信息、资料等不得违背国家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