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景立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击我市美容机构非法行医的建议》(第543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监管情况
为规范全市美容服务秩序,提高医疗美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市于2017、2019年相继开展生活美容场所专项监督检查及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行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对生活美容场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及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主诊医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活美容从业人员是否夸大宣传、是否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情况及医疗美容机构主诊医师的备案和登记情况、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情况、是否医师超范围执业、是否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是否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
通过检查摸底,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如下:
(一)生活美容
1.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市大部分生活美容场所能够做到守法经营,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但也有个别商家特别是一些隐身于高档写字楼、个人家中的经营场所内存在“证照不全”现象。卫生监督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对“无证无照”、“有证无照”单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已合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有照无证”的生活美容场所即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且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的单位,按照“非法行医”行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活美容场所美容仪器种类繁多,个别美容仪器上没有任何标识和使用说明,无法甄别其是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用途。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马上停止使用此类仪器,并立即向仪器生产厂家索要产品使用说明,明确仪器使用用途,达到辨别真伪的目的。3.通过检查了解到,部分生活美容场所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生活美容经营者向医疗美容机构推送顾客达到利益共享。个别生活美容场所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医疗美容服务广告,介绍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发现此类问题,卫生监督员要求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立即撤掉经营场所内的医疗美容广告,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合法经营不得在其生活美容经营场所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自2017年5月18日“七部委”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以来,吉林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查处各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23件(其中:昌邑区3件,船营区2件,丰满区1件,龙潭区1件,蛟河市1件,桦甸市6件,磐石市3件,舒兰市3件,永吉县3件),罚没款7.5万余元。
(二)医疗美容
监督检查16家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医院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中,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签署知情同意书,未发现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美容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医疗美容科室使用的毒麻药品均按照规定进行使用、保管和发放。大部分由医院药房统一管理和存放。其中2家医疗机构(桦甸市人民医院、吉林市欧亚生殖医学医院)只核准登记“医疗美容科”,监督检查中机构并未开展此项临床服务项目。桦甸市人民医院未设置“医疗美容科”诊室,无相关仪器设备,无相应的执业人员;吉林市欧亚生殖医学医院设置“医疗美容科”诊室,但无相应仪器设备,无相关执业人员。其余16家机构均执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登记“医疗美容科”,无二级分科。共有医疗美容医师31人,均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进行主诊医师备案的25人。备案主要为美容外科医师和美容皮肤科医师。检查中未发现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其它医疗美容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行为时,均未聘请或使用过外来医师。涉及到会诊的医师均在医院医务科进行备案,按规定执行。未发现医师超范围执业情况。但检查中发现:1、个别医疗机构因医疗美容医生工作年限的限制,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没有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2、民营医疗机构在消毒隔离制度的落实上还有待提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引“爱美”人士理性消费。针对公众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个概念难以区分的现状,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发放涉及医疗美容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资料,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同时对美容行业从业者,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告诫谈话,使其认识到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风险和危害,从而提高依法从业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二)广开渠道,提高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继续畅通投诉渠道,向公众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积极鼓励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适当使用暗访方式,掌握更多证据。对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时,通过与从业人员交谈的方式,了解其开展的美容项目,进行甄别。
(三)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应牵头与市场、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网格化部署在各级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破“门难进,人难见”的局面。
(四)继续巩固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执业行为排查,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同时,主动发现案源,使违法的医疗美容行为无处遁形。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