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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755632F/2019-122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标      题: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卫发〔2019〕1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755632F/2019-122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标      题: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卫发〔2019〕1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吉市卫发〔201919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 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中省直、市属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3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

 

2019年,全市妇幼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及省妇幼健康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抓落实的总基调,突出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求突破,全面推进母婴安全行动和健康儿童行动,坚守母婴安全底线,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大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健康吉林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能力建设

(一)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抓住国家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的难得机遇,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巩固磐石市建设成果,船营区、桦甸市、舒兰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争取通过省级验收,其它县(市)区要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进程。2020年,实现市、县两级都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一是借助深化医改持续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二是推进妇幼健康服务联合联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逐步扩大试点地区,丰富工作内容,提高试点成效。三是继续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师资骨干培训。加强人才进修培养,提高妇产科、儿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急危重症急救能力及妇幼保健管理能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快实现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的深度融合

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促进生殖保健各项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各阶段。探索出生缺陷防治、免费避孕药具、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孕产妇保健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度融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构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二、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以实施《吉林省母婴安全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以开展妇幼健康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为重点,认真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

(一)全面实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孕产妇管理。落实统一管理、各负其责、首检负责、协同联动、缺陷追究的孕产妇管理机制,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强化约谈通报制度,严防死守,保障母婴安全。继续落实《吉林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孕产妇管理。二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进一步强化妊娠风险评估管理,把橙、红、紫色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作为今年工作重头戏,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信息报送时限要求,严格按照妊娠风险分级管理、分类收治,做到高危孕产妇规范转诊,专人专案、全程追踪、动态监管、全力救治。

(二)增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齐设备和人员。健全市、县级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畅通。助产机构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积极推广镇痛分娩技术,降低剖宫产率。

(三)落实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一是落实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症评审工作,不断完善评审制度,加强信息分析与反馈,对孕产妇死亡个案实行一例一评审,一例一通报,及时发现医疗、保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保健管理缺陷定期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落实儿童死亡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及时总结分析评审结果,针对影响儿童死亡率的主要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控制婴儿死亡率。

三、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一)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落实《吉林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聚焦重点出生缺陷疾病,开展出生缺陷现状调查研究,探索一体化防控模式,完善防治策略和服务模式,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进专业人才培训。规范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落实县乡村三级管理职能,使孕产妇管理关口前移至婚检及孕前健康检查。年度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率力争达到5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达到95%,依从率达到80%。实施先天性结构畸形和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患儿提供救助。在部分地区进行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

(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落实健康儿童行动计划。一是推进和规范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二是扎实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项目培训。三是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四是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责任,协同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建立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三)促进妇幼公共卫生项目顺利实施

一是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孕产妇、0-6岁儿童及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等管理质量,强化项目培训指导、督导、考核。二是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优先保障项目县(市)区贫困妇女的“两癌”检查工作。严格落实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控措施,提高项目服务质量。

   (四)优化妇幼健康全程服务

一是以使用国家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和《吉林市育龄期妇女保健服务工作流程》为抓手,为孕产妇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二是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强化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三是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提高服务个性化和精细化水平,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重点做好剖宫产、高危妊娠产后(人工流产后)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高风险人群的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及技术服务工作。四是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免费药具服务政策、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五是加强中医药妇幼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四、加强妇幼健康综合管理

(一)强化重点指标管理

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卫生与健康十三五发展规划,做好十三五规划和两纲目标评估准备工作,确保指标如期全面达标。继续将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2019,以县(市)区为单位,杜绝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2‰以内,剖宫产率控制在40%以内,初产剖宫产率控制在35%以内,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75%

(二)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设

做好妇幼卫生年报、监测和机构监测工作。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推进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建立定期质控工作制度和评价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质控,提高数据报送率和准确率。协调推动妇幼健康信息管理与居民电子健康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鼓励创新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以信息联通促进服务全程管理。

(三)依法开展妇幼健康服务监督管理

在落实放管服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准入,强化定期校验和随机抽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指导开展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做好旧版证明登记回收和销毁工作。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四)加强妇幼卫生健康宣传工作

围绕妇幼健康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政策措施、惠民项目和成效进展,加强妇幼健康典型机构和人物宣传报道。普及妇幼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倡自然分娩,倡导科学妊娠观,促进优生优育。开展母婴安全、世界母乳喂养周、预防出生缺陷日、世界避孕日主题宣传活动。做好妇幼健康服务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持之以恒抓好党风、作风建设和安全生产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大力提高妇幼系统党建工作水平。二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要求,全面加强妇幼健康行风建设,坚决抵制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三是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清单并抓好整改,积极构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保护群众隐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