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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21-10271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1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环发〔2020〕7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21-10271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1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环发〔2020〕7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张秀芹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商业街噪声污染治理的建议》(第611号提案)收悉,经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市的商业噪声污染几年来一直困扰相关部门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以船营区为例,河南街改造之后,虽给吉林市百姓耳目一新的感觉,但从市公安局接警平台接警情况看,总会频繁接到附近居民投诉河南街商户高音喇叭扰民。每次接到报警、投诉之后,属地公安机关均迅速赶到现场对涉事商家进行告诫处理。去年公安与行政执法部门对河南街商户的外放音响进行过统一拆除,起初成效显著,但一段时间之后,很多商户又将外挂音箱换成了活动式音箱,噪音扰民现象出现反复。北山人民广场自改建以来,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广场舞、健步走、轮滑等民间团体30余个在此组织活动,极大地丰富了江城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但与此同时产生的噪音也成为市长公开电话和公安接警平台接周边住户投诉的主要问题。其他城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问题。每次接到投诉之后,属地公安部门马上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赴现场对涉事团体进行告诫处理。现场告诫后,涉事团体基本都能配合工作将音量调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健身团体之间相互造势吸引人群,音箱声音就会不知不觉地提高,再次造成扰民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且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虽然对噪声污染始终保持高压防治态势,但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案件调查取证、侵权对象和主体确定、对休闲健身群众易发生因严格执法伤害群众感情等问题。对此,全市相关执法部门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6.5世界环境日、重大活动日等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让商家和群众了解噪音对人体的危害,增强商家和群众的社会公责任意识和防治噪音污染的责任感,使商家和群众都能自觉地执行法律、法规,文明经商,文明活动

  二是源头治理充分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阵地控制手段,将噪污染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尤其对商业经营者和广场活动组织者开展法律意识教育,积极帮助其进行合理的活动规划,使其既合法进行商业活动和娱乐,又能做到不违法、不扰民。

  是密切部门协作。在处理大型商业街、商贸集中区噪音扰民的问题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多渠道开展联合教育、联合宣传、联合规划、联合整治,同时积极协调商贸管理、经营业主、周边群众参与到防治噪音污染的工作中来,营造社会共同治理噪声污染的氛围。

  是合理实施引导。对于商业宣传活动、广场、江边公园内的大众健身等娱乐活动,由区域主管部门对其活动的地点、活动时间、音乐器材的功率做出规定,环保部门适时组织监测,属地公安机关跟踪监督,及时接受、整理、汇总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从事商业活动的商家和参与健身活动的群众从无序步入有序状态,提升周边群众满意率。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