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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18-06214
分  类: 综合管理;环境质量监测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厅字〔2018〕47 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18-06214 分  类: 综合管理;环境质量监测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厅字〔2018〕47 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9 5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真实反映污染治理成效,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 号)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1. 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被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开发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配合) 

2. 明确监管责任。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配合) 

3. 防范不正当干预。按照国家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和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影响、干扰用于评价考核各级政府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配合) 

4. 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 严格执行监测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配合) 

2. 统一发布信息。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配合) 

3.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移送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等信息实行共享。(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按规定及时、规范公开监测数据等相关监测信息,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通过合同形式对委托监测检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2. 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按要求公开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事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税申报与征收等行政管理的依据。(市环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检察院配合) 

2. 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加强对自动监测的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立警示牌,明示无关人员禁止靠近等事项。建立与城管、市政、住建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防范发生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 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能力验证比对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配合)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法院配合) 

2. 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配合) 

3. 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大力实施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和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4. 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 落实各项法规制度。落实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落实环境监测人员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环境质量数据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落实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我市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2. 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等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我市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三)强化督促检查。本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办事项,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定期检查,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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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2018 9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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