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9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17〕49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9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17〕49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10日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各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制定了《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
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为减少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按照《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函[2017]118号)要求,我市将继续对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一)列入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主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含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燃煤小锅炉业户)。
(二)2014年以来,有大气污染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新建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三)列入2016年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被环保部门约谈、督办,2016年底前仍未完成淘汰整治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补额度
(一)燃煤锅炉拆除并改用清洁能源的奖补办法
1、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的,按照改燃后新建天然气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改用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以及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进行奖补;淘汰后采用热水配送和蒸汽输送等方式,不再新购置锅炉的,按照原有锅炉吨位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
2、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气化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高效除尘器,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新购置生物质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改燃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没有整体更换锅炉,而是将原有燃煤锅炉改造成专门的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锅炉并按规定配备高效除尘器,经监测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
3、仅改用生物质燃料,没有对炉体进行改造的,或对炉体进行改造,经监测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能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不予奖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改燃清洁能源锅炉必须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否则不进行资金奖补;已改用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以及热水配送等方式的,不允许再改用生物质成型锅炉。
以上奖补资金市级直管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直管部分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额度原则上由燃煤小锅炉所属城区财政负责配套支持。以上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方可享受环保资金奖补。
三、申报程序
(一)市级直管申报程序
1、市级直管的燃煤小锅炉业户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初审后报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复核。复核后由市环保局报市财政局。
2、申报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淘汰情况制定奖补方案,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奖补办法,下达资金到经审核确认后的市级直管业户。
(二)城区管理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燃煤小锅炉业户向所在城区环保局申请,由城区环保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复核。
2、各城区环保部局同时报送同级财政局备案,将拟进行奖补燃煤小锅炉情况报市环保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相应城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奖补办法,下达资金到各业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二)奖补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大气污染防治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意见表,其中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意见表必须由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实施方案、预算书、决算书等。
(四)改造后新购置锅炉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编制环评报告并经环保部门批复。
(五)项目验收文件(验收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六)项目实施前后图片资料。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具备并网条件的燃煤小锅炉,不支持改燃生物质锅炉;
(二)各城区环保局严格按要求组织申报,认真把关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逐一开展现场核查。
(三)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对拟进行奖补的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四)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