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6-08657 |
| 分 类: | 综合管理;污染防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17年01月01日 |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6〕221号 |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6-08657 | 分 类: | 综合管理;污染防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1月01日 |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6〕221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吉市环函〔2016〕221号
各县(市)环保局、市机动车污染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五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7年3月1日起,凡转入我市范围内车辆,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时限要求,严格按国五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附件: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4号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