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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16-08657
分    类: 综合管理;污染防治 ; 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环函〔2016〕22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923704P/2016-08657 分    类: 综合管理;污染防治 ; 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环函〔2016〕22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吉市环函〔2016〕221号

各县(市)环保局、市机动车污染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五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1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77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81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731日起,凡转入我市范围内车辆,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时限要求,严格按国五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附件: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4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