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8-06211 |
| 分 类: | 综合管理;环境监管执法 ; 函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加强我市二手车转入工作的函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8〕42号 |
| 发布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8-06211 | 分 类: | 综合管理;环境监管执法 ; 函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加强我市二手车转入工作的函 |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8〕4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吉林市公安局: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精神与要求,自2018年2月11起,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转入手续。
一、凡吉林省以外转入我市的二手车(除黄标车及六年内免检车辆外)均需到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单原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对部分车辆档案中未标注排放阶段的老旧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可按以下分类标准进行黄标车判定: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详见吉林省政府网站。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