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8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兴村四、五社村民反映现居住区域相关环境问题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7〕188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8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兴村四、五社村民反映现居住区域相关环境问题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7〕188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11日 |
龙潭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龙兴村四、五社村民代表通过龙潭区承德街道办事处,反映现居住区域存在11个相关环境问题。现具体答复如下:
问题一:危废中心一期填埋坑已满,二期虽已建完,但手续未审批,危废中心继续填埋应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答复: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是《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之一,承担吉林省危险废物和吉林市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2004年11月,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2005年1月2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审[2005]115号文对该报告予以批复。由于建设地点改变,2008年3月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2008年5月27日,国家环保部以环审[2008]138号文对该报告书予以批复;2015年10月19日,吉林省环保厅以吉环审字[2015]291号对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进行了批复。2015年开始正式运行。
2016年由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2016年12月16日,吉林省环保厅以吉环函[2016]709号文对该报告予以备案认可。明确了该企业,危险废物处理量12.8万吨/年,其中焚烧车间的处理量为1万吨/年;物化处理量为0.8万吨/年;安全填埋11万吨/年,一期填埋场预计2019年末达到上限封场。
2017年2月,由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在不改变原有厂界的情况下,将第二期建设的危废填埋场库容由85.8万方米扩建至120万立方米,即新增库容34.2万立方米。目前,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环评已经向省环保厅申请报批报批。
填埋场正在进行的是二期85.8万立方米部分的建设。目前,企业已经完成场地平整及防渗膜铺设工作,现正在建设分区坝。为回答村民疑问,现已委托吉林市众合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评估,确定企业库容建设进度情况,评估报告结果显示库容建设实际情况为82.52668万立方米。进一步证明企业填埋场二期扩建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上述调查,填埋场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填埋场尚未到达服务年限;二期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问题二:危处中心一期项目界定厂区外8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居住,现二期扩建项目的规模远大于一期,所以不应该按一期规定的800米执行。二期应按照最新的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3号]标准执行,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的主导上风向。
答复:经查,1、国家环保部环审[2008]138号批复明确要求,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填埋场厂址周围800米以内居民必须完成搬迁。2015年9月15日,龙潭区政府向吉林市政府出具《关于吉林省危废处理中心项目周边征收情况的报告》(吉龙政发[2015]52号)明确说明,经核实该项目800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已全部征收完毕。
2、经省环保厅评估的《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分析结论,确定本项目危废填埋场(以本项目二期工程边界)的卫生防护距离仍为800米。经查,二期工程边界与原项目的边界没有变化。
3、《环保部2012年第33号公告》是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的修改方案。其中明确规定,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而该项目及其二期扩建项目8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都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的。
4、省环保厅备案的《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有明确的评价分析结论。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清洁生产要求分析,符合相应要求,厂址周围环境距离内居民已经搬迁,周围环境敏感点满足环境距离要求,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5、针对该公司厂址选择存在异议的信访问题,我局向省环保厅进行请示,省厅出具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厂址选择存在异议问题的意见》答复如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关于“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在选址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方法和制度”。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结合已确定厂址周围的环评质量和敏感目标,通过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决策和措施,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等要求来减轻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综上,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不矛盾。
《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已结合厂址周边的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通过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设置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来减轻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通过了国家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建成后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问题三: 热电厂污水坝高出地表28米,造成地下水位上涨,对村民饮用水农田造成严重影响,要求改善吃水和淹地问题。
答复:1、信访人举报的热电厂污水坝是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四期贮灰场。该贮灰场是早年经国家计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设计。四期贮灰场项目一期工程由水电部水电第五工程局施工(1985年7月-1987年6月)。二期工程由沈后81021部队机械工程大队和电厂联企公司施工(1993年5月-1997年7月),贮灰场最终库容6500万立方米。1997年由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业主等单位专家进行了验收,结论满足吉林省环保局吉环发(1994)52号文批复的环评要求,通过了吉林省环保局环境评价审查。
2、国电龙华吉林热电厂近年来针对贮灰场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控制贮灰场水位,铺设相应回水管路系统。企业在贮灰场回水井处建设了一座回水位泵房,安装两台回水泵,控制灰场水位。借用6号除灰管将水排至厂内(3号虹吸井)循环再利用。回水管路系统改造工作2006年10月份完成,系统运行正常。二是四期贮灰场周边地下水降水系统改造。为了减少对周边地下水影响,在贮灰场周边坝下建立40座降地下水水位泵房,用于降低贮灰场周边地下水水位。降地下水水位泵房内设有水位感应探头,水泵一台。如探头感应到地下水位升高时,立即自动启动水泵,将地下水回灌到灰场内,降低地下水水位。2007年开始建设,于2008年11月份全部投入运行。另外,企业对四期灰场库区进行分隔管理。在大砬子村二社、三社分别打了1口深水井,解决周边村民饮用水问题。目前二社、三社已实施搬迁。
3、目前,企业正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已就四期灰场是否影响地下水问题,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已与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评估。吉林灵珑科技有限公司初步结论为:5年来吉林热电厂采取了降水工程,坝下水位升高势头得到了控制。受灰场影响,地下水位较高的区域分布在坝下台间谷地,地下水由北向南径流,并向下游排泄。大砬子村4社、5社地下水由东向西径流,也最终汇入台间谷地。灰场地下水流不到4社、5社场地中。近期将会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问题四:危处中心二期扩建时挖开的一期项目边界,看到了淌出的绿色液体,渗入地下势必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答复:1、填埋场一期根据中国航空航天设计院设计施工,其中设计了渗滤液倒排系统,2011年建设完成,2015年通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验收,投入使用。渗滤液在渗滤液池中收集,渗滤液池使用HDPE膜进行覆盖,渗漏液经过管道进入污水调节池与生产废水混合后,经处理排放到吉化污水处理厂。企业二期工程正在施工阶段,已经按设计铺设防渗膜。
2、《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有明确的评价结论,即通过对环评时期和现状的地下水各项监测因子对比,各监测因子基本未发生变化,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未造成影响,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该项目地下水流向由北向南,省危废处理中心对大砬子村的地下水影响甚微。同时,企业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并未超标。
3、经现场检查,信访人举报的绿色液体是近期雨水较大,二期工程已经铺设防渗膜,少量雨水积存于此,导致富营养化,产生绿色青苔。
问题五:原戴姓化工厂虽然倒闭多年,但倒闭时将化工原料填埋于厂区下方,也造成了地下水污染。
答复:村民当初反映该问题之时,我局就已责成龙潭环保局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已经再次督促了龙潭区环保局将处理答复结果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经龙潭区环保局调查,龙潭区承德街道大砬子村三社戴姓化工厂原为吉林市郊区龙潭乡个体业户,1992年7月区划到龙潭区政府,戴姓化工厂租借龙潭乡大砬子村集体土地对废碱进行生产加工。该厂于本世纪初期(2002年左右)因市场原因已倒闭,戴姓化工厂厂主于2002年左右死亡,该处厂址又属租借。
2008年9月龙潭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处厂址下方的地下渗出水带有颜色,因该厂倒闭、厂主死亡,只能由政府负责治理。随后龙潭区政府对该处区域上方及原戴姓化工厂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处进行治理,将该处土壤置换,渗出的地下水送吉化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土壤送吉化堆埋场处理,2008年10月末完成。截止到2017年3月16日前没有发现该处有带有颜色的地下水渗出。
2017年4月17日,区环保局监察工作人员去该处检查发现,地下渗出水带有颜色。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市蓝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等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理。铺设导流沟渠、建设简易防渗收集池、建设简易防雨棚、接通应急现场电源等。最终将污水疏导进入简易防渗收集池中,然后送吉化污水厂处理。
之后,区环保局与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签订了委托协议后,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经开展了“环境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方案设计工作”。目前,设计单位通过实验室小试取得一些基础数据,做为修复方案选取的依据。9月中旬,将完成“环境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区环保局将根据“环境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方案”开展下一步的修复工作。
问题六:每次监测时,居民周边化工厂都停产,工人放假,这样的监测结果不真实。
答复:1、该问题所指监测,应该是针对村民多次反映省固废中心产生气味污染,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的大气环境监测。历次大气环境监督性监测,均由吉林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布点、监测。特别是固定源监测,还需记录设备运行状况。不存在省固废中心停产而进行监测的情况。
2、针对村民反复反映的省固废中心产生气味污染问题,经反复多次监测、调查,未发现超标排放问题。
①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调阅历史自行监测报告,没有超标记录。②企业按要求安装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4小时连续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调阅历史数据,未发现超标记录。③针对信访举报问题,支队在日常的环境信访处理过程中,针对有组织、无组织和环境空气质量开展了多次监督性监测。有组织监测4次,分别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6月30日;厂界无组织监测5次,分别为2016年9月28日、2017.3.30、2017.4.27、2017.6.26-27、2017.7.25;居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2次,分别为2017.7.17-18、2017.7.25-26。
最近一次全面监测结果显示:
①环境空气质量:2017年7月17日10:30—18日10:30监测,7月25日出具的报告显示,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在龙兴村4、5、6社布置3个监测点,24小时连续监测1天,结果显示: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TSP指标日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空气中重金属Pb指标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要求。②有组织:2017年6月30日监测,7月7日出具的报告显示,焚烧炉外排烟气中,SO2、汞、镉、铬、锡、锑、锰及化合物均未检出,烟尘、黑度、NOx、CO、HCI、砷、镍、铅、铜及化合物等污染物指标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要求。③无组织:2017年6月26日—27日监测,7月12日出具的报告显示,在省固废处置中心厂界下风向布置2个监测点。厂界无组织排放中TSP、SO2、NOx、NMHC、苯、甲苯、二甲苯、H2S、HCI浓度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1629—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3、现场踏查核实遇到的情形。 2017年7月17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对大砬子村四社、五社、六社举报人家中开展监测布点时,举报居民称企业已经停产,执法人员及街道工作人员耐心向群众解释,请举报群众一同到企业确认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举报人均拒绝配合。个别居民企图用不轨行为影响监测结果。以上内容有录像为证。
问题七:一期环评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虚报、瞒报现象。
答复:1、该问题所指不具体。
2、依据现有《环评法》环评单位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已于2008年5月27日,由国家环保部予以正式批复(环审[2008]138号);并于2015年10月19日,由吉林省环保厅予以环保设施验收(吉环审字[2015]291号)。两份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八:二期审批手续需要村民参与,但我村村民均不了解情况,也无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现对所谓的我村民的调查问卷存在质疑。
答复:公众参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之一,由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具体操作。《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中公众参与的合法性、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均有肯定的结论,且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已经报送省环保厅。
问题九:要求危处中心提供一、二期项目的验收报告。
答复:获取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环境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二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该项目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机关在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相应的审批、验收信息可登陆省环保厅官方网站获取。依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村民也可以直接要求危废中心提供或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获知。
问题十:为什么三社动迁,我们四五社不动迁。
答复:1、国家环保部环审[2008]138号批复明确要求,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填埋场厂址周围800米以内居民必须完成搬迁。
2、2015年9月15日,龙潭区政府向吉林市政府出具《关于吉林省危废处理中心项目周边征收情况的报告》(吉龙政发[2015]52号)明确说明,经核实该项目8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已全部征收完毕。
问题十一:二期填埋场分区坝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要求?
2017年8月4日,该公司聘请专家对二期填埋场建设情况及采用危险废物作为分区坝填充物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进行现场核实、论证,认为该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全按照设计要求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填埋场相应设计规范要求;专家认为,在对填埋场采取七层防渗的基础上,采用水泥固化块填充隔断,其中少量空隙采用填埋场的危险废物填充,当填埋场最终封场后,不会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采取的建设方式符合环评批复、设计规范和相关要求。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