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8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专项规划执行规划环评情况的函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7〕155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29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8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专项规划执行规划环评情况的函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函〔2017〕155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29日 |
市直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中央环保督查迎检工作的要求,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从“十二五”规划以来,各相关委办局结合本部门编制并报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规划环评有关情况函报我局。
一、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依据《环评法》和2004年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签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属于非指导性专项规划范围的应规划编制机关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独立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
属于指导性专项规划范围的不需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
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的范围
1、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2、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一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二是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三是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一是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8、旅游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9、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一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附件:专项规划环评编制情况汇总表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9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
市XX局(委)专项规划环评编制情况汇总表
序号 | 专项规划名称 | 编制日期 | 是否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 | 规划审批日期 | 说明 | |
是/否 | 报告书名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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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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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编制的规划属于指导性专项规划不用填报,需要文字说明。
2、报表盖章后于2017年7月1日中午前上报我局。
3、市环保局联系人:
吴立春 62405429 1333161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