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72 |
| 分 类: | 污染防治 ; 公告;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30日 |
| 标 题: | 吉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17〕61号 |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3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17-09472 | 分 类: | 污染防治 ; 公告;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30日 |
| 标 题: | 吉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17〕61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30日 |
吉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吉市环发〔2017〕61号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积极改善我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环发〔2017〕11号)文件要求与工作部署,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动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路查路检联合工作机制。在重型柴油车主要行驶路线、停放地,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严厉查处尾气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等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进行处罚。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经治理复检达标排放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加大黄标车和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加强黄标车闯限行禁行、达到报废标准老旧车上路行驶行为的道路交通执法。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公告的黄标车禁行区域和路段,设置完善交通标志,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和路面执法等措施,加大对闯限行、禁行区域和路段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依法予以处理。环保部门要及时更新在用黄标车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执法。
(三)严厉打击检验机构不按规范实施机动车检验行为。通过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设置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实施机动车检验、人为篡改检验结果为不达标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对初检不合格黄标车和老旧车进行锁定,复检不得变更检验场所和逐台严格监督复检过程的方式,严防检验机构通过作弊手段为不合格黄标车和老旧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户外广告等媒介,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
三、措施保障
(一)为切实开展好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霍介国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褚瑛环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长武 市机动车污染管理站站长
周建山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政委
成 员:鲁长喜 市机动车污染管理站副站长
刘全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宣传处处长
徐学军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处副处长
高战飞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二)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深入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领导小组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