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20-0805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4日 |
标 题: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20〕2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23704P/2020-0805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4日 |
标 题: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环发〔2020〕2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24日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市环发〔2020〕24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8]33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防控土壤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现就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除活动业主单位做好拆除前各项准备工作
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拆除活动施工前,要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编制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市监察支队)和工信部门,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备案。
二、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拆除物实施安全处理处置
一是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对拟拆除设备、建(构)筑物的,在内部物料拆除、放空及无害化清洗等环节要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对拟保留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要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施过程中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拆除活动中环境保护。在拆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长期保存。
三是规范处置所有的拆除产物。对拆除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防治及去向加强监管,明确现场清理方式、清理过程,清理产物最终处置方式和去向,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得到规范处置。
四是切实做好后续衔接工作。拆除活动结束后,各 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保存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及监测报告、监理方案等)。同时依据拆除过程中的监测报告和处理处置相关资料,确定疑似土壤污染地块,为后续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三、环境监管单位要加强拆除活动后腾退土地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6年第42号),将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场地,特别是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确定的需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址场地,及时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业主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将相关报告文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做好企业拆除活动与后续污染地块调查等工作的衔接。
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依据拆除活动业主单位《污染防治方案》,对拆除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监管企业拆除活动工作情况总结。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季子群 联系电话:0432-62405404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