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22-05430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国资发〔2022〕70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1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22-0543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国资发〔2022〕7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1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
《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国资委
2022年9月13日
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精神,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2、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市属国有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方面关切,积极探索监管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吉林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吉林市国资委备案。
(七)加强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重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市属国有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市属国有企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三)推进载体建设。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重视宣传引导。吉林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吉林市国资委要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管辖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